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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 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

(一) 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

(二) 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三) 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二、 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

(一) 医疗费;

(二) 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三、 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一) 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

(二) 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 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 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六、 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须的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七、 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合同列明的交通工具或班次,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 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 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亦负责被保险人为处理保险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上述两项费用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25%。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或各项列明原因引起的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但本条款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八款不在此限。

2. 由于自然灾害和任何污染、核事故造成的损失;

3. 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政府行为、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游客的财产损失。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5. 被保险人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合同规定的标准;

6. 被保险人被判令承担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 游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路线,擅自离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游客自身的过错、犯罪或原有疾病;

9. 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和抢劫;

10. 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赔偿责任以及不提供导游服务或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的旅游业务;

1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12. 除另有约定外,由于漂流、登山、狩猎、骑马、热气球、攀岩、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驾驶滑翔机、机动车船竞赛或表演等(竞赛型、表演型、探险型)高风险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

13.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字画、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遗失和损坏;

14. 被保险人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15.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本保险设每一游客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金额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八条 对于每个游客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保险单中对应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九条 保费收取办法按照费率规章规定。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如上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出险记录等一切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约定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对游客给予充分的提醒、劝戒、警告,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施救,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7日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发生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 为界定大额物品,被保险人应在每次游程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登记游客携带的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元或等值外币的物品。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因保险事故可能引起与本保险有关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或者全部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游客名单、事故发生的文字记录、损失清单、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的事故证明、相关机构出具的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的,则需出具由我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在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的范围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出裁定的,以损害事实和本保险合同所附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为依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需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前应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自行处理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该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即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承保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对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

第二十八条 双方对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首先进行平等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照在保单明细表中注明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和诉讼均在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港澳通行证办理须知

 

淮安港澳通行证赴港澳旅游签注申请指南

 

申请对象:淮安市常住户口
申请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备案人员、军人须按相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签注签发: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工作时限: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人民币,3个月一次、1年一次签注每项20元人民币。3个月二次、1年二次签注每项40元人民币。
注意事项: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淮安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淮安市市辖区鞠通路
电话: 0517-84977833

《入台证》办理须知

游客向旅行社提供详尽的材料,由旅行社代为办理!
受理范围:户口所在地江苏
需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见下:(以下带★为必选项、☆为可选项,可根据对应类型选择!

照片
半年内拍摄的2寸(3.5cm×4.5cm)半身(正面)白底相片4 张 (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的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查看照片样本

户口簿
(1)整本复印件;(2)如是集体户口,请提供有效户籍证明;

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清晰复印件2份);

★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書》:
填写《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書》一份,申请书需详细如实用正楷字体填写,不能有空白处 ,申请书不能任意放大或缩小。(备注:本人只需在签名栏处用黑色水笔中文签名,无需填写表格。)(查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書》样本

填写提示:
(1)申请书上“学历” 一栏,若是大学毕业,不能填写本科,只需写上“大学毕业”便可。
(2)申请书上“现职” 及“初任日期”一栏,其填写资料需与 “单位在职证明书”上填写的相符合。
(3)申请书上“经历” 一栏,如申请人曾任什么职位。
(4)申请书上“海外地址”一栏需如实填写家庭地址、及带有区域号码字头之固定电话及手提电话(最好填写手提电话),若真的没有固定电话或手提电话,则需提供亲友、或第三者的电话,以便台湾方面查询。

无论赴台游者是怎样的身份,以上带“★”的材料都必须具备。办理《入台证》另外还需一些必要的材料,可以根据本人对应的类型准备材料(带“☆”):

在职人员:提供《在职证明》即可!(查看在职证明样本
在职人员:在各企事业单位、外国政府或企业驻中国代表处工作的人员
(1)提供任职半年以上中文在职证明 (出具日期需为入台日往前推算3个月内),需注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任职日期、现任职务、月工资标准。落款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台湾方面会致电查核)。如现任职不足半年,需原单位同时出具在职证明信。(必须使用有公司抬头之信纸)
(2)同一单位多人出行,不能共享同一张在职证明书,需分开每人一份。
(3)所有用单位在职证明书申请均需附上现任公司的有效期之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有效期必须在回国之后)。若单位为政府部门均需附上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本。

自由职业者:需提供《存款证明》!
自由职业者: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待退人员、下岗人员或其他不属于在职、退休、学龄前儿童和学生的人员若没有单位在职证明书,则需要人民币伍万元(或等值之外币)的银行存款证明!
(1)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定期存款证明书(正本),存款证明书必须在送签前一个月内由银行开具出来 (该笔款项需在银行开立证明前一个月已存入,及需注明该笔款项冻结期为2个月或以上);
(2)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存折证明 (复印件),开户日期需在送签期前三个月,最后一笔结存明细必须在送签期前一个月内在存折上打列出来;
(3)不同银行存折证明可合并计算使用(含外币存款),但均需存满三个月或以上;
(4)夫妇可共享一份银行存款证明,但存款必须在人民币十万元(或等值之外币)以上,另须附上结婚证明书副本、及户口簿复印本各一份;

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即可!
退休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具有退休证的人员退休人员就以下条件“三选一”即可!
(1)提供个人五万元以上的定期存单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最后一笔明细应在于一个月内)(要本人亲自签名在空白处);
(2)退休证复印件(照片+盖章页)(要本人亲自签名在空白处);
(3)基金或股票等值五万元以上面额开设一个月内的证明复印件;如夫妻提供存款证明十万元,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在一起证明是夫妻关系;

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学生:从小学开始的在校就读人员
若是在校生,则需要现在就读的学校开出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本各一份;(查看《在校证明》样本
若是毕业生,则提供毕业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若学生没有家长陪同,则需要提供家长同意书及与同行者的关系证明,18岁以上学生还需要提供5万元的存款证明。(查看《同意书》样本
十八岁以下之儿童,需与父、母或直系亲属同行;

安全须知

为了增强旅游者安全意识,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计划能圆满、愉快、顺利完成,本公司特制定旅游安全须知,请旅游者认真阅读并切实遵守。

一、出发前准备事项

(一)基本注意事项

1.       旅游者在临行前应考虑自身身体状况,必要时旅行前征得医生同意,方可动身。如有体质较弱或者曾患病的旅游者必须坚持治疗,防止旧病复发。老年人往往患有多种慢性病,平时需要用药治疗者,出游时切不可遗忘服药,否则,可能导致旧病复发、病情加重或恶化。

2.       临行前,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随身携带一些必备的药品及常用药品(如感冒药、止泻药、晕车药等),根据天气变化准备衣物及雨具。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

3.       到野生动物保护区游览,应尽量穿中性颜色衣服,如棕色、米色或土黄色;白色和其他鲜艳的眼神会令动物不安。同时,为防止丛林中的蚊虫叮咬,请尽量穿长袖衣裤。有些项目需穿长裤才适合,请女游客在带裙子的同时,不要忘记带轻便的鞋子和长袖衣裤。

4.       现在很多酒店属于绿色环保酒店,不提供洗漱用品,请旅游者自备好洗漱用品。

5.       临行前安排好家中相应事宜,把旅游线路、旅行社紧急联系人等信息告诉自己家人,同时,也可将自己家人的紧急联系方式告知旅行社。

6.       请旅游者务必带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个人旅行用品、车船票、飞机票等,准时到达约定的集合地点,请勿迟到。有些景区景点对于军人、老人、儿童、残疾人士有一定优惠,请旅游者提前向导游出示证件以便导游购买优惠门票,如购买门票后再向导游出示,将不能享受优惠。

(二)签订旅游合同时注意事项

1.       请旅游者认真阅读旅游合同,仔细核对合同中旅游者信息,确认姓名和证件号码无误,如因旅游者证件号码或姓名有误,造成不能通过海关检查、不能登机或不能登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损失将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       建议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潜水、自驾车、骑马、滑雪、漂流等高风险项目旅行社在此特别提醒,建议投保高风险意外险种

二、行程中注意事项

(三)乘坐交通工具注意事项

1.       黄金周或者其他旅游旺季期间,由于国内、国际航班中加班机、包机的数量大增,极易引起航班的延误,如遇此种情况,请旅游者在候机厅耐心等待,密切注意航班的信息,不要到处乱跑,以免误机。同时,航空公司因运力等因素有可能临时调整航班,如有此情况发生,本公司将对旅游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与谅解。

2.       旅游者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火车、轮船、地铁景区内的游览索道、观光车、游艇等,下称交通工具)在行驶的途中,若遇到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听从导游的安排及指挥,不要慌张;发生人员伤害时,旅游者应尽力施救或自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避免损失扩大。

3.       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时,应系好安全带,在交通工具停稳后方可离开;上下交通工具时,须排队等候,讲究文明礼貌,并优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4.       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时,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不要将头、手、脚或者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5.       旅游者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6.       旅游者乘坐飞机时,应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年满16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旅游者须持派出所证明原件)。

7.       旅游者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安全管理规定,托运行李重量需符合航空公司规定,若超过请旅游者自付超重费,具体规定可咨询旅行社工作人员;旅游者随身携带液体登机将被禁止,如坚持要带少量液体上机,则必须开瓶检查,为避免安检麻烦,请旅游者将所带液体予以托运。

8.       旅游者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飞行安全,扣好安全带,不带危险或者易燃品,不在飞机升降期间使用手提移动电话、移动电脑等相关电子用品。

9.       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参加水上活动时,请旅游者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并遵照工作人员的指导。乘坐快艇游玩时,所有旅游者请抓紧扶手,年幼或者年长者请不要坐船头,以免发生不测。

10.   在交通工具上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乘机、坐车、乘船要注意扶梯,在台阶处站稳,乘车时注意颠簸路段及司机急刹车,以免扭伤或摔伤身体。途中严禁追跑打闹,以免发生危险。勿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任意更换座位,头、脚勿伸出窗外,上下车时请注意来车方向以免发生危险。带儿童的游客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儿童的安全。在火车上打水不宜过满,3/4处为宜,以免烫伤。

(四)住宿注意事项

1.       抵达酒店后,旅游者须听从导游安排;酒店住宿以两人一室、自由组合为原则,如出现单男单女,本公司将调换夫妻用房或者调整为三人房;随行的小孩12周岁以上才能占床,请旅游者谅解。如果旅游者特别指定单人房间,请于出行前支付单人房差额并取得本公司的确认,以免出行后产生纷争。

2.       旅游者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转移的路线。请保管好房卡或钥匙,检查房间内设施(卫浴设备、遥控器、烟缸、毛巾浴巾等)师父有损坏、缺少、污染。如发现有损坏、缺少、污染及时告知酒店,以免退房时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染发的旅游者请自备一条毛巾、枕巾或是等发干了再入睡,以免染到酒店枕头上。

3.       使用酒店物品时,请看清是否免费使用。退房时自行结清房间提供的饮料、食品、洗涤和长途电话费用。

4.       沐浴时地面、浴缸容易打滑,一定要把防滑垫放好以防滑倒摔伤,酒后不要沐浴,更不要蒸洗桑拿浴。                     

5.       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者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客房出入客房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房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贵重物品请放置酒店保险箱,注意保管好收据;如随身携带,请注意保管,若出现被盗后果自负。

6.       旅游者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告知导游并记下他们的手机号码,外出前到酒店总台领一张饭店房卡,如果旅游者迷路时,可以按房卡提示的电话、地址安全顺利返回酒店。

7.       如旅游者选择消费酒店的配套健身娱乐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请务必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非本公司安排的活动,本公司仅限于提醒告知义务。

8.       如遇紧急情况请勿慌张:发生火警时请勿搭乘电梯或者随意跳楼,应镇定判断火情,主动实行自救;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者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行;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者泼水降温的方法等待救援,或者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五)饮食卫生注意事项

1.       外出旅游,旅游者应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未剥皮的水果,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忌暴饮暴食,应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因私自食用不洁食品和海鲜引起的肠胃疾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在旅游目的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商品,发现食物不卫生或者存在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3.       不要随意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

4.       为防止旅途中水土不服,旅游者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药品。

5.       如对饮食有特殊要求,请在报名时告知旅行社并提前与导游说明,以便导游更好的给您安排饮食。

(六)景区注意事项

1.       抵达景区后,请谨记集合地点、时间、所乘游览的巴士车牌号。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提示和忠告,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       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景点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参与登山等活动时,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3.       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者活动时,旅游者须注意乘船安全,应穿戴救生衣,不可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水下游泳时,因携救生设备助游。

4.       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高原地带,气压低,空气含氧量少,易导致人体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应,请旅游者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兴奋,洗澡水不易过热,学会正确呼吸方法。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者,患有贫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较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妇等人士不宜进入高原旅游。

5.       泡温泉时,旅游者应注意水温和矿物质含量是否适合自己的身体,有些疾病不宜泡温泉,请遵医嘱。

6.       乘坐缆车或者其他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7.       高风险娱乐项目,如雪上摩托、骑马、草地摩托、快艇、漂流、攀岩等,请旅游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仔细阅读景区提示,在景区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注意人身安全。酒后禁止参加高风险娱乐项目。

8.       在景区参观游览时,请听从导游的安排,不要擅自离队,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者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

9.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谨记导游提醒的各种注意事项以及景区的各种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摄照片时,旅游者不要专注于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边或者脚下的危险。

10.    请自觉维护景区卫生,不乱扔废物,不在禁烟区抽烟,不要投食喂动物,不往河道湖泊里扔垃圾。

11.    到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请注意民族禁忌,尊重当地民俗及法律法规。

(七)购物注意事项

1.       请勿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由于小摊位物品真伪及质量难以保障,尽量不要在小摊位购买物品。如必须购买,请看好再与商家讨价。无意购买时,请勿向商家问价或者还价,以免发生争执。

2.       购物时,请注意商品质量及价格,应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如商品无质量问题,只是价格偏高,旅行社只能协调处理,不能负责退换,敬请注意。

3.       请勿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者取物。

4.       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者娱乐时,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物品及证件。

5.       非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旅游者消费属个人行为,如产生纠纷,旅行社可协助处理,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温馨提醒

1.       为了确保旅行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80岁以上老人或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        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        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        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        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 升以下的病人;

7)        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        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       60岁(含)以上70岁以下老年人报名出游的,需填写《健康证明》后方可报名,70岁(含)以上老年人需有家属陪同方可出游;未成年人需由父母或由父母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陪同,如同行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无父母陪同出游的,同行的成年出游人均视为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负责全程看管、照顾未成年人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旅游者在出发前或行程中因身体不适而终止旅游或变更行程的,或因身体原因造成损害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旅游者,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祝您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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